专家解释CFDA的GSP新规四大疑问与解读
2019-12-23
7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,悄然发布了一条消息“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)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”
这个消息来得太突然了,对于医药界在今天(7月2日)特别是医药商业、流通、零售等相关的企业都炸开锅了手忙脚乱,手足无措。在笔者中国GSP咨询中心群里,有群友说,“这是什么节奏,要正名吗?”“GSP认证要推到重来?卫生部令90号令被13号局令废止了?”,仔细比对内容后,更有群友戏说“变的是爹,不变的是DNA”,“还是原来的配方,还是原来的味道”......
其实,搞清这个问题,也不难。但是必须了解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,且听笔者一一道来。
为什么要改?
熟悉国家GSP认证第一版的人就知道,那是20004月30日年(国家局令20号令)颁布的行业俗称就是旧版GSP认证,就是当时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手精心、专业制定的,执行13年有余。
终于在2013年1月22日由卫生部签发了90号令予以颁发(行业俗称新版GSP认证),当时发布是这么描述的“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。”
所以,在2015年7月1日之前,目前在全国执行都如火如荼。话说正在执行为啥现在突然要颁发新的GSP(总局13号令)呢?
经过笔者的深究发现,这应该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产物,不足引起各位诸多人士的惊慌,我们先回顾一下改革的历史:
根据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,原药政管理局脱离卫生部,与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合并,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,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,1998年4月16日正式挂牌;
2003年,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,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;
2008,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,同时相应调整有关职责分工;
2013年,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,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,不再隶属卫生部管理;重新划为国务院直属机构;
看完这段改革的历史,我们就应该明白了为什么要突然颁发总局13号令了?因为90号令颁布时,当时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属卫生部管理,而对于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一般以部令或局令颁发,所以当时理所当然就应该以卫生部令颁布。
而2013年机构改革之后,总局成立已经划为国务院直属机构,不再隶属卫生部管理,还在执行部令,从法理、情理上总给人一种很别扭、憋屈的感觉。如今总局领导换帅,新人新气象,新面貌将以往的陈旧规章废止,颁发新的,一来鼓舞士气,二来扬眉吐气,于是乎13号局令就这么诞生了,为自己的劳动成果正名了。
改了哪些?
以上业界可能看得是笔者过于扯淡,且说这里还有业界实质性最关心的话题:
① 卫生部90号令与总局13号令有啥不同的地方?
② 国家局原来颁发的伴随90号令的附录依旧有效吗?还会重新发布吗?
③ 公司正在执行的90号令在申报材料认证的咋整?
④ 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涉及引用90号令的怎么办,都销毁、修订、重新发布、印刷打印?
答案:
① 实熟悉药品监管体系的业内人士都知道,其实90号令也是当时药监局制定呕心沥血、披新戴月耗时8年之久才制定出来的,可是当时寄人篱下,最后冠名卫生部令予以诞生,细看总局13号令,与其比较,除了文字性的修订了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”改为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”,条款性修改是基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营业执照年检改为公示制度、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价格删除的相关条款性修改,其他均无变化;
② 国家局原颁发的附录,就笔者从事13年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判断,附录不会重新发布的,其附录现在本来就是总局的名义发布的,只会根据法规、监管的需要适时补充和修订相关附录;
③ 公司正在执行的90号令在申报材料认证的从情理上讲是不受影响的,可以不做大的调整与修订,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部门不应对此细节做过多的纠结;
④ 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涉及引用90号令的,目前不必大张旗鼓的销毁、修订、重新发布、印刷打印,可以仿制国家法律修订的格式与模版进行相应的说明,并由公司最高管理者签发版布,至于内容如何润色,笔者尚有90号令改13号局令江湖救急的版本。以备急需之用。(作者/鄂雪上一枝蒿)